- 在韋伯的「政治作為一項志業」之中談論到所謂「負責任」之態度,是將政治視為一項志業的重要心理素質。然而在課堂上,老師多次的詢問到底什麼是「負責任」的意義,並且多次的對於「負責」提出質疑。我想問的問題是:真的沒有所謂「負責任」的存在嗎?
- 首先我們得先試圖描繪,到底所謂的「負責任」是什麼樣的情況。舉例而言對於一個小偷來說,大家普遍可以認同偷竊行為負責的方式為「歸還其所偷竊的物品」與「面對法律的徒刑懲罰」這兩個具體的行為。以規範性的論述而言,就是「將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復原」與「受到相對應的權利剝奪」,在行為滿足這兩個條件之時,我們就可以視為是普遍社會上認同的「負責」。
- 一般政務官在「負責」其作為或不作為之時,可想而知的是因某些行政行為具有時效性與不可回逆性,所以無法達成「將其行為(決策)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復原」進而在「負責」的推斷上產生了疑慮,甚至淪為空談。但這樣的「負責困境」並不僅僅出現在政務官的決策之上。舉例來說A打破了B的世界上唯一的古董花瓶,無法歸還一個一模一樣的花瓶時,僅僅只能歸還其等價的金錢來作為賠償。在這個例子之中,A一樣沒有直接達成所謂「將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復原」然而「償還等值金錢」這樣的行為亦可以被視為是為其行為「負責」的手段。所以在這裡我們得到的一個小結論,負責的兩個要件之中,第一項是可以被抽換的。
- 但推導到「可以被抽換」的程度,是否足夠論證「政務官可以為其作為或不作為負責」,答案顯然是不否定的,因為普遍被視為政務官「負責」的方式---「下台」並沒有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有任何的積極作為。所以我們應該要試圖論證到「將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復原」並不是負責任的必要要件,這樣才能成功的論證出「下台」是一種「負責」的行為。
- 於是我們舉另外一個例子,在一對未婚情侶親熱後不小心鬧出了人命,女孩要男孩娶她為妻,承擔她一輩子的生活作為負責。在這樣的例子中,男孩並沒有、亦無法將女孩恢復「原狀」(無論是生理層面亦或心理層面)但可以透過「娶其為妻、承擔她一輩子的生活」此行為被視為對其行為進行負責。也就是說在面對一些無法「復原」的情況時,我們可以默認應負責的人「受到相對應的權利剝奪」為一種「負責」,「復原」會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被視為必要的要件。
- 所以在這裡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政務官為其作為與不作為所產生的負面行政影響而下台時若此行政行為具有不可回逆性,那「下台」可以視為一種負責任的行為。
- 真的沒有所謂「負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
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真的沒有所謂「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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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同學您好,
回覆刪除從上文中有點無法理解您的推論過程是如何展開的,希望能與您討論您所提及的「負責任」及就您敘述中表達我的困惑,而有幾點想與您請教:
首先,就責任感而言,我的理解是以政治作為志業之人在做決定時,內心那股無以言喻的「情感」使其周全地考慮為與不為之間、盡力使這個政治共同體更完善;亦是能做出的「行為」,但要能且先證明負責的標準,不是只要付出代價就算負責。就此我們可以再討論負責任若要行為化,會是什麼行為?且是否適切?
再來,下台與真正負起責任之間的關聯,就是我們試圖探問的問題。之所以討論到政務官下台是否真的負起政治責任的原因,就我個人理解是因為我們無論個人或集體的普遍感受皆是對於治理我們的力量,非但沒有更能管制它、反而日漸失去對它的掌握(而我們卻如此公民權利意識高漲著,連要誰負責、誰該負責、負什麼責我們都搞不清楚,豈不是諷刺?),我們對於政務官展現的權力及其無能,實屬我們無力且無任何可能與之抗衡的結果。我們如今的公共生活及困境就在於負責任這個動詞沒有真正能夠負起責任的主詞,也是為什麼政務官下台並不會真正對這個政治實體有任何負責的可能性,因為政策造成的政體毀壞並不會因著政務官「負全責並引咎辭職」而有任何的改變;
且,「視為是普遍社會上認同的『負責』」這句話本身也是需要進行括號重新定義的;何以如此當然?
至於您另外一個例子提及「在一對未婚情侶親熱後不小心鬧出了人命,女孩要男孩娶她為妻,承擔她一輩子的生活作為負責」建議您不要舉這種案例說明何謂負責任。男孩娶了那位女孩代表他「受到相對應的權利剝奪」,因為男孩不能選擇讓其他女孩懷孕了,所以他很可憐、讓其他女孩懷孕的權利被剝奪了。負責任到底有沒有牽涉到還原錯誤?還是看狀況?可以復原就復原、不能復原就做一些象徵性的活動來彌補?請問這是您所要論證的「復原會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被視為必要的要件」的實例嗎?
以上幾個問題,煩請同學撥冗回答。
謝謝你 :)
鳳鈴
鳳玲,感謝您的回應~但我覺得有幾件事情是需要被切割與釐清的。
刪除首先是負責任「定義」的問題,在我的定義中將負責任的具體行為或是態度進行了分割,透過法律、或是普遍生活經驗上的歸納進而定義出了負責任的兩個要件。當然你可以將這樣的定義視為只是我個人的認知,那可否請你分享你對於「負責任」的定義為何?或是你覺得「負責」這件事情是否存在?方便我們討論定義性的問題
接下來是討論標的的問題。我覺得必須釐清的一件事情是,若我們總是把「負責」不斷的進行哄抬或是神聖化、將其視為一種如此至高無上的行為亦或道德標準,那對於負責任的想像終將淪為「內心那股無以言喻的「情感」使其周全地考慮為與不為之間、盡力使這個政治共同體更完善;亦是能做出的「行為」」這樣空泛的論述,而透過這樣空泛的定義去檢視現今的政務官亦或任何事件,那負責永遠都會淪為空談。所以我選擇以不同的論證脈絡,先去歸納了一般日常生活事件中對於「負責」的想像,回過頭來去檢視政治生活中的「負責」是否是真正的「負責」。因為對我來說「政治」即是「生活」。
也就是說討論的標的應該是「現今政務官的負責任是否為一種負責?」而非「以政治作為志業的人應該如何去負責?」
在釐清的討論的標的之後,回到你的問題有兩個層次。
1.負責任得標的(我們對於政務官展現的權力及其無能,實屬我們無力且無任何可能與之抗衡的結果。我們如今的公共生活及困境就在於負責任這個動詞沒有真正能夠負起責任的主詞,也是為什麼政務官下台並不會真正對這個政治實體有任何負責的可能性)
2.負責的具體行為(因為政策造成的政體毀壞並不會因著政務官「負全責並引咎辭職」而有任何的改變)
針對第一個層次,在你的論述中就已存在著推定的答案了。我們可以發現的是當我們討論所謂「負責」之時,往往是兩個角色存在著互動關係衝突發生的時候。對於我而言透過「我們對於政務官展現的權力及其無能,實屬我們無力且無任何可能與之抗衡的結果。」這段論述中就可以推論出你已經推定了政務官負責的對象就是需要與其抗衡的「我們」也就是「人民」。姑且不論這樣的主詞是否合理恰當,但對於第一個層次的問題在你自己的論述中就有了解答。
再來是第二個層次的問題,也是我們所側重的問題,到底「引咎辭職」這樣的行為是否為「負責」。你認為在現今的政治環境中沒有所謂負責的機會,原因來自於「因為政策造成的政體毀壞並不會因著政務官「負全責並引咎辭職」而有任何的改變」。換句話而言,對於你來說沒有改變(正向的改變)就沒有負責。也就是回到我的推論中所提出的問題「將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復原」是否為負責的必要要件。
所以我提出了兩個例子來說明,「負責」的認定並不會因為「無法將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復原」而不存在,反之會透過達成其他的要件以不同的形式被認定。也就是說單純的透過「沒有正向改變」這樣的論述,是無法成功的論證出「沒有負責」的。
至於「在一對未婚情侶親熱後不小心鬧出了人命,女孩要男孩娶她為妻,承擔她一輩子的生活作為負責」這樣的例子若觸動了你,我很抱歉。我想表達的僅僅就是女孩在懷孕過後的生、心理狀態並不會因為與男孩結婚而有所復原、踏入婚姻在客觀層面代表的是自由權的受剝奪。所以我選擇以這樣的例子說明「復原」並不是負責的必要要件。
至於可憐與否這種情感的問題我不知道、亦不是我在意的重點。
是 「鈴」
刪除喔喔,抱歉抱歉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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